停車難是大城市普遍面臨的問題,現有公共停車場數量偏少、規模偏小這一問題直接關系市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立法影響面廣,為此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召開了立法協調會,制定《廣州市停車場條例》,對涉及的重大制度、措施進行協調,于1月9日,廣州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該條例。
該法規案進行第一次審議后,對法規案的有關情況和需要協調、確定的有關問題,各部門圍繞需要協調的問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交流。最后,會議對停車場議事協調機制、住宅停車場的收費管理模式、公共停車場的建設、用地方式和鼓勵措施、城市道路泊位的收費性質和管理模式等內容達成了一致意見。
條例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規定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市、區政府采用給予資金、允許配建附屬商業設施、地下停車庫面積不計入容積率等方式支持;鼓勵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為投資、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松綁”。規定簡化審批程序,可辦理確權登記。符合不動產登記要求的,可按其實際用地范圍和不動產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確權登記手續;明確申領和免于申領規劃許可證的情形,現有停車場內部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的,建設單位無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其中,該停車場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明確,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符合有關技術規范以及管理規定,不影響消防安全、不影響既有建筑物采光、不影響城市景觀且符合環保要求的,可以不按獨立建筑實施建筑退縮。
新建建筑物的配建停車場采用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或者在已建成建筑物的停車場內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的,免于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其他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符合下述條件的,免于單獨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利用自有用地范圍內空置的場地安裝室外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的,應當在原有室外停車場地或緊鄰現有商業、辦公建筑設置,不得占用城市規劃道路及退讓范圍,不得占用既有消防通道,與周邊現有建筑的退縮距離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室外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高度(自室外自然地坪計算至停車架最高點)應當不超過6米,采用通透式的機械框架并宜采用垂直綠化進行遮飾,避免對城市景觀造成影響。
符合前款條件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安裝前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要求進行公示,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